为克服这些问题,需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但这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
从言论自由权利行使的实践观察可以发现,即便在公共言论的语境中,煽动叛乱、恐怖主义、鼓动种族仇恨的言论、甚至要求禁止某些言论的言论显然是应当受到抑制的。[40]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可参见易继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适用》,《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第39页以下。
未来,应该在条例的修订中,在法律原则、行为类型化和判定标准方面,对知情权滥用予以规则化的指明,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收费制度的改进来抑制非正常申请行为。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如果一个行为是行使权利之行为,就意味着该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如果相对人获得了一项许可或特许,但束之高阁,不实施该许可,虽然并不违法,但却违背许可的目的,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许可将可能失效,或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实施该许可。[45]由于普通法系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诚信原则的强调远不及大陆法系,通过立法对诉权滥用进行限制自然容易理解。
[9]主要文献包括肖卫兵:《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为规制》,《当代法学》2015年第5期。公法中基本的关系结构是权利—权力关系。其实,如果仅仅从原则上,也就是从制度上分析来看,我们很难说,离婚麻烦或容易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没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爱之上 ——尼采 一 在时下的城里人,特别是受过一些教育的人看来,结婚基本是,因此也应当是,男女双方个人感情上的事。而后一体制则要求一个庞大、强有力且有效的司法执行体系。至少目前有一部分离婚,特别是所谓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往往是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由于社会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由于人员的高度流动,养儿防老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明日黄花,社会也更多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
在当代中国,随着可以预见的人员流动性增加,执行难的问题必定会日益突出。作为一种制度,婚姻势必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与满足性需求同样重要的社会功能。
因此,有学者批评离婚法变革(指离婚自由度增加。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即使是一个总体良好的婚姻制度,它也不能保证具体婚姻的幸福。在这期间,如果没有他人的支持和养育,小生命随时可能夭折。
也许正是由于寻求这种支持和保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女性选择配偶,一般不像男子那么注重相貌和贞洁,而趋于重视身高、健壮、财产,以及现代社会的学历、地位等一般说来大致但不一定代表了男子的保护和养育能力的东西。如果说结婚自由不能理解为一方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必须征得双方同意,那么,离婚自由从逻辑上讲就很难理解为一方想离就离,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坚持离婚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采取一方想离就离的原则,或许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更好保护。禁止离婚同样有巨大的副作用。
但即使出生之后,也需要人养育。我们应当更多考虑的是,因离婚原则变化可能引发的人们行为方式改变带来的后果,这种改变哪怕很小,都可能产生超越婚姻制度之外的巨大的、广泛的、长远的社会影响。
上面分析的一个前提假定是,妇女是弱者,需要保护。因此,第二,关于婚姻法的讨论就不能停留在道德直觉的评判,甚或变成对原则的意识形态争论。
同样是西方发达国家,有离婚非常自由的(例如美国的某些州),也有完全禁止离婚的(例如意大利),也有手续极其麻烦的(例如比利时,离婚手续需耗时10年以上)。更极端的情况是,如果离婚非常自由,那么结婚的允诺完全可能成为骗取性满足的一种手段。与这一点相关的,我发现,参与这一讨论的还几乎都是中青年,都是性欲正在当年的人,而且可以推定,更多是男子。不仅如此,以生物基因联系为基础分配养育后代的责任,也大致公平、便利和有效率。从可能性上看,出生之前或之后的养育未必要父母共同提供(例如有借腹怀孕和领养)。否认了,离婚就变成了对某些离异女性的一种无情剥夺和掠夺,甚至还不如先贫困后富贵不去的古代实践。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想说的首先是婚姻制度涉及社会问题的广泛性,以及制度设计结果的未可确定。生育冲动是一种自然本能,但人类要完成这一由基因注定的历史使命时,却不能仅仅凭着性本能。
即使有双方可以接受的判决或协议,也经常由于执行难而无法落实。它一直关涉利益的分配,现代社会尤为明显。
四 这个时代确实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并不想在此扮演一个大众的代言人,以获取道德的优越,不像那些以网民调查代表大众呼声的人。
如今我国的法律由于种种技术、人力和财力上的原因在这方面有重大欠缺。试想如果以其他方式,例如让一个机构来决定养育责任的分配,就可能发生很多的纠纷和争议。但是,父母也许年长、去世(特别是在生命预期只有30-40岁左右的古代),或他们还有更年幼的孩子要保护,他们自己也还要生存。制度不可能替代每个个体在具体婚姻中的责任和为此必须的付出。
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选择和再选择机会(包括配偶之选择)的增加。此外,以这种生物关系分配养育责任相对来说比较方便。
因此,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原则不仅令诸多个体更为满意,同时也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男女相爱了,然后就结婚了。
不准离婚还会使人们在家庭生活中加大投入,因为他/她事先得到了一种安全投资的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因离婚被剥夺,不会因某个第三者插足而丧失。在今天中国的城市生活中,由于社会流动性增加,子女天南海北,不再可能儿孙满堂,儿女作为养老保险的功能减弱了,但这种老来伴的功能增加了。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恩格斯的这句话,往往成为论战者一个屡试不爽的武器。也正是这一原因,即使在封建社会,世界各地也一般不对协议离婚表示异议(基督教文化是一个例外,但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丈夫的胁迫——在男子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他可以很容易让妻子同意离婚),在如今许多国家手续也都更为简单。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如同我们想象,是因为他/她有了新的观念和思想,而是由他/她已经拥有的社会、经济地位保证、支撑甚至要求的。离婚的发生是诸多社会因素(例如人员的流动性等等)的产物,并不仅仅是情感因素。
在中国各地实际离婚率也不相同,例如新疆的离婚率就比北京和上海还高。这些古诗的流传,没有被封建社会封杀就是一个明证。
因此,从个体的社会生活来看,离异女性往往是永久性地失去老来伴——她当年的保险投资实际上被剥夺了。推迟婚龄也许会减少生育,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性关系减少。
也许有人会说,恰恰是有了这种规制或限制,才更好满足人们的性和情感的需要。从一个受精卵到一个可以独立谋生的人,至少需要十多年的时间。